不文明养犬整治,依法处罚!


近日,民警巡查至文城路与桃源路交叉路口时,发现居民尹某遛狗时未牵绳。依据《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尹某予以行政处罚。
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近日,民警巡查至文城路与桃源路交叉路口时,发现居民尹某遛时未牵绳。依据《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尹某予以行政处罚。

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饲养犬只等宠物活动中的不文明行为:

-一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

-二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

-三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四未及时清理所携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

-五饲养宠物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放任宠物恐吓、伤害他人;

-六超出规定的限养数量饲养宠物。

前款规定的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和种类认定标准、限养数量以及限养区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导盲犬和军犬、警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或者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及时清理所携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饲养宠物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放任宠物恐吓、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超出规定的限养数量饲养宠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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