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上遛狗溺亡案”:成年人自甘风险理当自负其责


日前,支某与妻子婚后喜得千金,然而孩子尚未满月,不幸却突然降临。2017年1月16日,支某外出遛狗后迟迟未归,其家人报警称怀疑支某掉入冰中。当晚经民警查找,发现支某于永定河

 

日前,支某与妻子婚后喜得千金,然而孩子尚未满月,不幸却突然降临。2017年1月16日,支某外出遛后迟迟未归,其家人报警称怀疑支某掉入冰中。当晚经民警查找,发现支某于永定河拦河闸南侧消力池里死亡。2017年1月20日,公安机关出具《鉴定结论书》,认定支某为溺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2017年10月,支某的妻子、父母和女儿等近亲属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对永定河河道及河道水利设施存在行政管理职能的北京市水务局、丰台区水务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丰台区永定河管理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幼儿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支某溺亡地点位于永定河拦河闸侧面消力池。从性质上看,消力池系永定河拦河闸的一部分,属于水利设施的范畴,并非对外开放的冰场;从位置上来看,消力池位于拦河闸下方的永定河河道的中间处;从抵达路径来看,抵达消力池的正常路径,需要从永定河的沿河河堤下楼梯到达河道,再从永定河河道步行至拦河闸下方,因此无论是消力池的性质、消力池所处位置还是抵达消力池的路径而言,均难以认定消力池属于公共场所,而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针对经营性公共场所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故永定河管理处对消力池冰面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且从侵权责任的构成上看,一方主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就另一方存在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且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所涉永定河道并非正常的活动、通行场所,依据一般常识即可知,无论是进入河道或进入冰面的行为,均容易发生危及人身的危险,对此类危险后果的预见性,并不需要管理机关事先的警告、告知,亦不需要专业知识就可知晓。支某在明知进入河道、冰面行走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进入该区域并导致自身溺亡,其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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