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心的事发生了!市民张某,遛狗未牵绳,法院这样判!


近日,在樊城区解放路上,张某饲养的宠物狗突然从道路旁蹿出撞上行进中的电动车,导致驾驶电动车行驶的车主魏某摔伤在地。事发后,魏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1天,并支付医疗费1.

 

近日,在樊城区解放路上,张某饲养的宠物突然从道路旁蹿出撞上行进中的电动车,导致驾驶电动车行驶的车主魏某摔伤在地。事发后,魏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1天,并支付医疗费1.8万元。

治疗期间,魏某检查结果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后经鉴定:1.魏某的误工损失日为180日,护理时间为90日,营养时限为60日;2.建议后续行作业疗法及手术取出内固定装置治疗费用约1.2万元。

出院后,魏某找张某索赔未果,无奈之下起诉至樊城区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费等共计5.8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梳理案情,并联系双方当事人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解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为涉案宠物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未对其饲养的宠物狗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该宠物狗突然蹿出与魏某所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导致魏某摔倒受伤,张某应对魏某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张某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愿意积极赔偿。经过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赔偿魏某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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