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送宠物骗局(顺风车运送宠物猫竟“送走”猫命,主人索赔4万多元)

顾客图方便司机想挣钱看似“两全其美”实则搬石头砸了脚无辜小猫的性命究竟谁来负责?谁来赔偿?坐顺风车死亡的宠物猫2017年..._新浪网

 

  顾客图便利

  驾驶员想赚钱

  貌似“两全其美”

  反倒搬石头砸了脚

  可恶小的家财

  究竟谁来负责?

  谁来索赔?

  坐顺风车丧生的狗狗狗

  2017年3月,方某在香港以港元5万元(折合人民币44888.86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品种为喜马拉雅的狗狗狗,随后将其寄住在朋友黄某家里。

  2019年6月,黄某及其丈夫罗某将狗狗狗送到住在深圳龙华区的苏某家里进行配种。

  2019年7月6日中午12点,苏某在请示罗某一致同意后,通过A网络公司的顺风车APP发货,委派顺风车驾驶员张某将狗狗狗送回广州天河罗某处。当天下午4点,罗某接到狗狗狗时,发现狗狗狗已经丧生,后将狗狗狗送至狗狗医院,证实狗狗狗的丧生时间在四个小时内。

  随后,罗某报警,并与顺风车驾驶员张某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张某明确表示知道顺风车APP规定驾驶员无法载运狗狗,但仍多次订货载运。

  据了解,张某与B网络公司运营的顺风车网络平台签订《顺风车信息网络平台使用者协议》,约定运营费用将由B网络公司的关联企业A网络公司代收代付,运营进程中所产生的全部职责由B网络公司分担。同时,B网络公司曾出台《B顺风车合乘公约》,明确要求合乘使用者本人参与,禁止原则上寄出狗狗等犯罪行为。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某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高等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要求苏某、张某、A网络公司、B网络公司索赔港元5万元,并支付养费用及精神抚慰金。

  高等法院:除网络公司外皆应担责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各方职责的判定。方某将涉案狗狗狗交给黄某寄住,应视作委派黄某处理饲养狗狗狗的一切相关事务,黄某及其丈夫罗某的犯罪行为应视作其履行职责委派事项的犯罪行为。

  苏某在请示罗某一致同意后,通过顺风车APP发货,委派张某载运狗狗狗,已违反无法原则上寄出狗狗等合乘规则,且未能尽到审慎审查顺风车驾驶员资质、完善载运条件等权利,具有一定的过失,应分担25%的职责。

  罗某在所为狗狗狗身体不适宜原则上寄出的情况下,仍一致同意苏某随意寻找车辆载运狗狗狗,且未明确知会载运须知、寄出条件等权利,亦具有一定的过失,同样需分担25%的职责。

  张某作为顺风车驾驶员,在所为无法原则上载运狗狗的情况下仍订货载运,在载运进程中存在管理不善、载运不及时等犯罪行为,导致狗狗狗丧生的后果,应分担50%的法律职责。

  两家网络公司在案发前已积极履行职责网络平台信息交互服务的权利,明文知会驾驶员及乘客无法原则上寄出狗狗,应判定已尽到网络平台审核的权利,无需分担索赔职责。

  综上,高等法院判令被告苏某、张某分别向原告方某支付索赔金11222.22元、22444.43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提出诉讼上诉,二审高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关爱狗狗,规避风险

  随着狗狗行业的发展,养宠人士逐渐增多,与狗狗相关的需求也越来越多。不少“铲屎官”们为图便利,会选择顺风车载运狗狗,甚至将狗狗原则上交给驾驶员载运。

  但值得注意的是,顺风车载运狗狗的风险极高,在原则上载运狗狗的进程中,无法保证狗狗的生命安全。“铲屎官”们如果有载运狗狗的需要,请尽量地选择正规且有保障的托运网络平台,有条件的话尽量自己载运。如果不得不通过顺风车载运狗狗,尽量由本人或亲友携带狗狗一起出行,并时刻注意狗狗在车上的情况,确保狗狗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犯罪要件因过失侵犯别人民事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应当分担侵权行为职责。依照法律规定推定犯罪要件有过失,其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应当分担侵权行为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别人人身、个人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别人侵害,能够确定具体侵害索赔的,由侵害索赔分担职责;无法确定具体侵害索赔的,犯罪要件分担连带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犯别人个人财产的,个人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文章来源:公众号@深圳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实习编辑 |  易嘉欣

  维护 |  王立芳 郑俊宇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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