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黔西南某小区内,8条宠物犬在遛弯后中毒身亡。视频中的宠物狗主人抱着死去的爱犬痛哭流涕,情绪一度失控崩溃。
据其中的一位狗主人表示,事发当天早晨遛狗时,发现地上有许多小块的鸭骨头,狗子在其不注意的情况下误食鸭骨后身亡。
消息传开后发现,该小区有8家业主的宠物狗都在当天早晨遛弯后中毒身亡。据悉,痛失爱犬的小区业主已经报警,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从刑法角度来讲,说到“投毒”,最容易触犯的罪名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明知投毒行为会造成不特定的他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物受到重大损失。
却仍然持希望或者放任的主观心态,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等物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将涉嫌本罪。
小区内的道路、绿地等属于业主共有,其开放性以及人员流动性不言而喻,即便在小区内部,也应当认定为是公共场所。
在公共场所投毒,不仅可能造成宠物、家禽等死亡,如果被幼儿误食,那么后果更不堪设想。
目前据小区业主称,警方已经着手取样、解剖调查,如果经查死亡的宠物狗是因误食具有毒害性的物质而死亡的,比如敌敌畏、毒鼠强等。
即便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也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基本犯,将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有人提出不投毒,投放木糖醇等可以毒狗,但对人体无害的物质就没事了吧。事实上,这样做虽然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但仍然存在法律风险。
宠物狗在法律上具有财产属性,投放木糖醇等物质毒狗的行为人,根据其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两方面来讨论。
1、行为人针对性的以毒杀小区内宠物狗为目的,主观上出于对狗主人打击报复,如果本次被毒杀的宠物狗价值超过5000元,那么行为将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2、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为了填补精神空虚,仅把毒杀宠物狗作为一种手段,以达到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的目的,随意地破坏小区内公共秩序,则行为将涉嫌寻衅滋事罪。
退一步说,即使被毒杀的小区宠物狗的价值没有达到刑事罪的构成要件,从行政法角度来讲,依然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或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将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情节较重的,最高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民事角度来讲,宠物狗是所有者的私人财产,投毒或者投药的行为人侵犯了狗主人的财产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如果宠物狗对于狗主人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狗主人除了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外,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本次事件,网友评论不一。有人认为,要养狗就要管好自己的狗,狗主人遛狗不拴绳不戴嘴套,很容易惊吓到小朋友,被毒死就不能怪别人。
也有人认为万物皆有灵,更何况是一条生命。生活中确实存在部分遛狗不牵绳等不文明的养犬行为,但是采用“毒杀”的方式以暴制暴不可取。
来源:搜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