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宠物寄养到宠物店期间,宠物死亡的,谁担责

宠物寄养指的是宠物主人因外出在短期内无法照料或照看自己的宠物,寄托或托付给他人或第三方照料照看宠物。大多数城市宠物已经成为家庭“必须”成员,由于

 

宠物寄养指的是宠物主人因外出在短期内无法照料或照看自己的宠物,寄托或托付给他人或第三方照料照看宠物。大多数城市宠物已经成为家庭“必须”成员,由于节假日、出差等原因不能照顾宠物成了一大困扰,而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家庭式宠物寄养。

网友咨询:

将宠物寄养到宠物店期间,宠物死亡的,谁担责?

律师解答:

宠物寄养是众多宠物医院、宠物美容店兴起的一种宠物托管生意。饲养者与宠物托管方之间形成的是合同关系,宠物寄养店作为提供寄养服务的一方,应当尽到谨慎照料、妥善保管的义务;作为托养人,应当审慎选择那些具有相关资质,并提供适宜宠物生活的空间、设施的寄养机构。若在寄养过程中,因寄养受托方未提供合适的环境饮食,导致宠物死亡的,寄养受托方应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并返还寄养费用。若将宠物放在自己朋友家中由他们免费寄养一段时间的,只有在寄养受托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宠物伤亡的,寄养受托方才需承担责任。

律师补充:

宠物寄养容易引起纠纷,在寄养宠物时最好要签订寄养协议,写清宠物在寄养期间出现问题的归责情况,以免发生纠纷。在寄养宠物之前,一定要慎选寄养场所,必须检查宠物酒店是否持有有效的动物寄养所牌照。亲身视察场地及了解宠物酒店的设施和服务,以确保宠物能在一个舒适的环境中居住及从中得到妥善的照顾。协议中明确双方的义务。宠物主人的主要义务:支付寄养费用,对于非因受托人疏忽宠物给受托人或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及时予以赔偿等。寄养受托人的主要义务:对宠物的照顾义务,宠物情况及时告知义务等。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胡梦嘉律师简介

从业七年,专注于民商事诉讼,年开庭量100+件,参与过多起复杂的商业纠纷解决,并参与撰写过多份国内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同时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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