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六合一家无证养殖孟加拉眼镜蛇的养殖场因房屋墙基沉降出现裂缝,导致200余条眼镜蛇幼蛇出逃,虽然150余条被捉回和打死,仍有50余条下落不明。当地政府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以保障当地群众的安全,查处养殖场及其责任人。目前,剩余的千余条眼镜蛇活体被没收转运至泰州一家有资质的养殖场,事情暂告一段落。不过专家说,孟加拉眼镜蛇属热带蛇,低于8摄氏度就会死,但也有专家说,不排除个别会存活下来。这不免会让人联想,假如有存活下来的眼镜蛇咬了人,甚至致人死亡,受害群众该怎么维权,谁来担责?
眼镜蛇幼蛇出逃是今年8月26日发生的事情,当时,养殖场的实际经营者秦某在周围村民帮助下捉回和打死150余条,还有50余条下落不明。秦某打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没有上报。时隔一个多月后的10月8日,一条眼镜蛇幼蛇闯入附近村民家中被打死,眼镜蛇出逃事件才得以曝光。
当地政府部门得知情况后,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成立7个应急小组,并从上海调来24支抗毒血清备用,并组织大批人员对逃亡的眼镜蛇幼蛇进行搜捕,时至今日暂无新发现,下落不明的50余条幼蛇是死了,还是躲藏起来,无从知晓。几轮搜捕也犹如大海捞针,眼下能做的就是提醒周围居民防范,有的居民在家门口和窗户缝隙处填充生石灰粉防蛇。街道卫生院、区人民医院随时做好应急准备,并告知群众假如被蛇咬伤该怎么办,采取哪些应急措施等。到目前为止,当地尚未有人被眼镜蛇咬伤的报告。
12日,六合区农业局政策法规科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这家养殖场无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加工核准证,也未在农林部门备案,属非法养殖。农林部门直到10月10日才知道存在无证养殖情况。
经鉴定,秦某养殖的蛇是孟加拉眼镜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目前,这千余条活眼镜蛇被没收转运到泰州一家有资质的养殖场所,而秦某会受到3000元以下罚款。从这些补救措施上看,当地政府部门应对的态度是积极的。
对于眼镜蛇能否在南京的气候条件下繁衍,专家也给出了说法,低于8摄氏度会死亡,南京不具备孟加拉眼镜蛇野外生存的食物链。也有专家说不排除个别在某些条件下活下来。当然这些说法都是理论上的。
由此可见,孟加拉眼镜蛇在南京野外生存的几率十分低。假如此次出逃的眼镜蛇有个别生存下来,将来伤了无辜群众,甚至致人死亡。那么受害人如何维权?养殖场责任人该当何种责任?是否会构成犯罪?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且不论养殖场是否非法养殖,既然这些眼镜蛇是养殖场养殖的,就应当负有妥善监管的义务。出逃的眼镜蛇咬伤他人,不存在受害者和第三人过错的话,应当由养殖场负责人承担所有赔偿。
如何证明自己是被该批出逃的眼镜蛇咬伤的呢?这个举证责任就落在了受害方的头上。受害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证明:
1、自己的伤确实是由该品种的眼镜蛇造成,可以从医院的治疗记录上得到证明;2、被咬伤的地区周围不存在其他同种野生眼镜蛇,因为该批眼镜蛇是孟加拉眼镜蛇,在南京的地域上应该没有天然野生的存在,也没有其他饲养场所,而且其又是濒危野生动物,属于禁止个人饲养的保护动物,也排除了被同种宠物蛇咬伤的可能性。3、咬伤地属于该批眼镜蛇可能出逃到的范围之内。
蛇是在六合出逃的,人如果在江宁被咬伤,可能就难以说明这是同一批眼镜蛇了。因此,如果在上述区域出现被这种眼镜蛇咬伤,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养殖场负责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出逃的眼镜蛇咬了人,可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追究经营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咬伤或者咬死一人依然只能局限于民事赔偿。但在举证方面,对于受害者来说存在很大难度,最保险的做法是将伤人的眼镜蛇当场打死或捕捉,然后通过与该养殖场的剩余同批次眼镜蛇的基因比对,来确定伤人者就来自出逃的那一批次,但是难保剩余批次的活体眼镜蛇尚在。
所以,假如眼镜蛇咬死了人,通常情况下也难追究案发养殖场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那么,能不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呢?显然也不行。因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犯罪主体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幼蛇出逃是房屋沉降开裂所致,而且这蛇低于8摄氏度会死亡,谈不上主观故意和放任。如果造成多人重伤、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可考虑“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
假如咬伤或咬死一人也构不成故意伤害,因为没有主观故意,没有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当事人没有用蛇投掷到别人身上。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不能定罪量刑,定罪是以实际犯罪结果的发生而认定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