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 务 长 三 角 , 聚 焦 新 消 费
临近暑假,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懿心消费维权工作室受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的消费纠纷。原来,江先生12岁的女儿于今年5月上旬在附近一家宠物店花费800元偷偷买回来一条玉米蛇藏在床底下饲养。直到江先生打扫女儿房间时意外发现了这条蛇,立即联系宠物店要求退货退款,但遭到了店家的拒绝,情急之下找懿心工作室帮忙解决。
懿心工作室调解员接件后第一时间联系了金山区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在证实上述玉米蛇非为野生动物,属于宠物蛇的情况下决定上门展开调解。结果发现商家已经停止营业,门口挂有“最后一天”的字样,于是调解员又通过各种渠道终于联系上了商家负责人。
起初,江先生始终坚持女儿属于未成年人,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购买了宠物蛇,理应退货退款。而商家表示,宠物蛇已经售出52天,作为家长应该早就有所发现,在短期内如果提出退货退款店方没有任何异议,但现在都过去这么长时间了,自己门店也面临是关门,因此不愿意接受这样的诉求。
调解员一方面支持女孩家长的观点,毕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行购买宠物蛇与12岁儿童的年龄、智力确实不相适应,商家理应第一时间进行识别,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应先行联系家长征询意见,而不应该直接向未成年人销售宠物蛇,本次消费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另一方面从孩子所处的青春期年龄段考虑,调解员又单独和女孩进行了一次沟通,发现女孩还是希望能够继续饲养这条宠物蛇,并不愿意退货。基于这样的情况,调解员在向商家宣贯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又耐心做通家长的思想,最终江先生同意在其监护下让女儿继续饲养宠物蛇,经营者也同意退还300元表达歉意,并表态今后如果再从事经营活动,一定遵守法律规定,不再主动向未成年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至此该消费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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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身保护意识和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中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关规定: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成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应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暑期即将到来,未成年人消费安全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学校、家庭、社区要多组织相关学习教育活动,加强未成年人的科学消费、理性消费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维权意识;经营者也要跨前一步,考虑自己的销售行为与消费对象是否合法合理;而作为监护人,更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同时谨慎开启快捷支付等金融功能,合理给予未成年人可支配余额,对零花钱的大额支出要引起特别的关注。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为未成年人营造绿色健康的消费环境。
来源:金山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