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托运过程中死亡,承运人被判赔偿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安然宠物狗从北京托运至云南某县的过程中死亡,饲养人李某状告承运人,要求返还托运费、赔偿购买狗的原始费用及养育费用以及精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安然

宠物从北京托运至云南某县的过程中死亡,饲养人李某状告承运人,要求返还托运费、赔偿购买狗的原始费用及养育费用以及精神损失费。通州法院11月17日发布消息,法院部分支持了李某的诉求。

去年5月,李某和王某协商,由后者将宠物狗从北京先运到昆明,再由昆明转运至云南某县,为此,李某通过微信,分别转账了2000元和300元,作为托运费用。

5月1日晚9时,王某安排宠物狗经由飞机托运,5月2日凌晨,航班落地至昆明,此后王某安排他人将宠物狗通过陆运的方式运往某县。当日下午,李某父母前往该县客运站,发现宠物狗已经死亡。李某和王某多次协商,双方均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退还运费2300元并赔偿购买宠物狗的3000元、饲养费用150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并通过微信朋友圈赔礼道歉。

王某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王某说,他已经安全把宠物狗运输到了昆明,从昆明到某县的运输是额外帮助李某安排的,双方并未指定必须用运输宠物专门的车辆。事发时,李某父母说宠物狗被放在大巴行李舱下方,王某认为,造成这一局面,双方都有过错,而且在云南当地,用大巴车运宠物狗是常规操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与王某在微信中就宠物狗自北京运至云南某县达成一致意见,但在陆路运输过程中被放置在大巴车行李舱中,这对宠物狗而言,环境极为恶劣,而王某未举证证明货物毁损、灭失属于不可抗力等其他原因导致的。因王某未妥善安排运输方式,属于根本违约行为,故法院判令王某退还李某运费2300元,以及购买费用3000元。因饲养费用属于喂养宠物的必要支出,并非其死亡后的损失,李某的该项诉求,法院未予支持。鉴于李某喂养宠物5年多,可比照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宠物狗贝贝的死亡势必对李某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故法院酌定支持了3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并判令王某在微信朋友圈进行赔礼道歉。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表示异议,王某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向李某支付了8300元并在微信朋友圈进行了赔礼道歉。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近年对于宠物的运输需求在不断增长。相对于一般货物运输合同,宠物运输合同具有其特殊性,在运输过程中,需对宠物的健康状况、气候温度、运输方式等条件作出全面考量。在双方当事人就宠物托运达成合意时,应当充分考量宠物的特殊性。

作为托运一方,首先要全面告知承运一方所托运宠物的生活习性、年龄大小、健康状况等具体情况,慎重考虑宠物是否适合托运;其次要与承运一方签订书面合同,就宠物托运的费用、运输方式、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最后应注意保存运输合同、交款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承运一方,一方面要熟悉民法典以及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宠物托运的相关规定,查看宠物的检疫证明,尽到安全运输义务;另一方面,要根据托运宠物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合理、安全的运输计划,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提供合理的运输条件,以确保托运宠物能够安全抵达目的地并顺利完成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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