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检察院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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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安徽省检察院发布8件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保护对象既涉及扬子鳄、长江江豚、穿山甲、青檀树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也包括底栖“红虫”、“一枝黄花”等影响自然界动植物食物链构成的物种,生动体现了全省检察机关守护“皖”美自然的生态检察实践。

“一枝黄花”“福寿螺”入侵,破坏扬子鳄保护区生态

近年来,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陵县长乐片区范围内存在大量的外来物种“加拿大一枝黄花”“福寿螺”,破坏了扬子鳄生存环境及保护区生态平衡。

8月31日,南陵县检察院依法对南陵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等行政机关分别制发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南陵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南陵县检察院,召开专题会商会,制定南陵县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方案、普查实施方案;召开集中铲除现场会,铲除外来物种约15万株。

南陵县自规局召开林长制工作会议,研究扬子鳄保护区外来物种防治方案;邀请专家学者对“福寿螺”等问题实地考察指导,对保护区特殊性提出科学防治建议;籍山镇、弋江镇政府投入50余万元,清理扬子鳄核心区及缓冲区“一枝黄花”1850余亩、福寿螺200余亩。12月2日,南陵县检察院对该案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大面积违法农业种植,威胁“江豚之家”

铜陵淡水豚自然保护区于2000年被安徽省批准为省级保护区,2006年2月升级为国家级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是以淡水豚为主的珍稀水生动物、沿江湿地类和长江淡水生态系统。

铜陵市义安区检察院履职中发现,该区农业农村局未能全面履行《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导致保护区内违法农业种植面积逐年扩大,破坏长江淡水豚生存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8月14日,义安区检察院向该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查处违法农业种植行为,做好生态恢复工作;切实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形成长效机制。义安区农业农村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进行了整改。

之后,义安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一致认为整改效果良好,没有出现问题反弹等情形,遂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环境污染、管理不当,千年古树生长“受阻”

位于无为市天井山国家森林公园内的一颗古青檀树树龄逾千年,被安徽省政府认定为一级古树。今年来,该古树保护范围内存在油烟污水直排,地面非通透性硬化,古树枝干上有大量丝带、铁锁悬挂,保护栏设置不完备等问题;养护责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影响古树正常生长。

4月18日,无为市检察院向无为市林业局制发检察建议。无为市林业局立即完善古树保护方案,指派专人维护,切实做好古树养护工作,消除古树生长安全隐患。6月,无为市院联合市林业局、市文旅局、园区管理机构对古青檀树保护项目进行现场验收,经过实地评估,认定修复保护措施到位,保护效果良好。7月13日,无为市检察院决定终结案件。

掠夺性捕捞底栖动物,蚌埠六人被罚

2019年11月23日,房某某等六人各自在北淝河蚌埠市淮上区段,用机械泵吸式采捕船掠夺性采捕天然水域中底栖动物摇蚊科幼虫(俗称“红虫”),被该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现场查获摇蚊科幼虫41.5斤,并分别受到责令停止非法捕捞、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5日,蚌埠市淮上区检察院依法向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房某某等六人承担鉴定费用3000元;赔偿生态损失66400元用于放流苗、螺蛳等水生动物和湿地水生植物修复水生态。

淮上区法院经审理判如所请,判决一审生效。为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淮上区检察院联合农业农村等部门,在位于三汊河国家湿地公园的北淝河沿岸放流鱼苗1万余尾、螺蛳200余千克,补植水生植物1000余棵。

非法购买、销售穿山甲甲片,十人被判刑

2020年4月至11月期间,王某某等九人先后从“黄大哥”、詹某某、苏老板等处非法购买印尼、非洲等地穿山甲甲片7000.95千克,后通过物流、货运等转运至亳州销售给他人。2017年10月至2020年10月间,何某某等三人(另两人未归案)非法购买穿山甲甲片934.625千克,已销售907.5千克。

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某等九人买卖穿山甲甲片价值4014.4481万元、何某某等三人买卖价值702.3665万元。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动物制品均为穿山甲属Manis动物甲片。

今年4月14日,亳州市谯城区检察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王某某等十人提起刑事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5月27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决王某某、何某某等十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支持了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的全部诉讼请求。

之后,部分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期间,部分被告主动缴纳了部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月30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应地减轻部分被告的刑事处罚,仍维持一审法院的民事公益判决。(记者 胡琪)

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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