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家属观看注射死刑确实有一种“正义得到伸张”、“大仇得报”的感觉《介助犬的遗言》,但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讲,无论是枪决还是注射死刑,受害者家属是万万不会被允许现场观看的。
死刑是一种极刑,根据2009年6月份的数据,实质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占70%,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约有58个,我国就是其中之一《介助犬的遗言》。上了年纪的人可能都有印象,在六七十年代,不少死刑犯临刑现场都是公开的,允许部分群众现场观看,那个时候由武警负责押解和枪决,震慑作用非常大。那个时候不仅临刑现场是公开的,执行前往往还有游街、示众的过程,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1979年左右,1979年之后就很少见到了。
1979年-1997年之间《介助犬的遗言》,虽然仍使用枪决作为临刑手段,但临行现场几乎不公开了,比如1984年最高法、司法部、公安部等5部委明确要求“执行死刑不准游街示众”,1988年更是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确游街示众的做法是违法的,必须坚决制止。其实《刑事诉讼法》中早有规定,即“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鉴于死刑是由最高法负责复核的,所以最高法负责执行命令的公布,执行一级的法院在收到死刑执行命令后的7天内负责执行,但具体时间、具体地点是不会公布的,更不会出现公开执行的情况。
死刑执行组的人员有严格的界定,包括执行一级法院的工作人员、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派员、法警或武警、法医等,他们各司其职,有的负责统筹指挥、有的负责临场监督、有的负责具体执行、有的负责确认死亡《介助犬的遗言》。除了执行组的人员以外,包括受害者家属、死刑犯家属等在内的任何近亲属或群众都是不被允许出现在临刑现场的,执行死刑的过程虽然会被录像录音记录下来,但仅会作为档案的一部分被保存下来,绝对不会向社会以任何形式公开。
有人可能会担心“不公开如何保证没有暗箱操作”?其实大可不必有这种担心,首先,同级检察机关会派员监督全部过程,再者,执行前会通过各种形式“验明正身”,比如询问被执行人的名字《介助犬的遗言》、年龄、罪行、家庭住址等等,还会与案卷中的照片做详细的比对。执行程序启动到遗体火化的全过程都会形成笔录、影音资料,并逐级上报到上级法院,一直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为止,程序严谨而缜密,没有任何暗箱操作的空间。
从1997年开始,我国“建议有条件的地区引入注射死刑”,从那时候起,枪决和注射死刑并行,少数地区注射死刑已经完全取代了枪决。如果说枪决是在空旷的刑场进行的,尚有条件允许受害者家属等群众进行现场观看,那么注射死刑根本就不具备允许闲杂人员进行观看的客观条件,因为注射死刑或者是在封闭的药物注射室内进行,或者是在狭小的注射车内进行,空间都十分有限,况且卫生条件要求极为苛刻,除了能容得下执行组的成员,没有更多的空间供他人落脚。
现在临刑现场之所以不公开,最主要的原因有三个,一是大家的法律意识都很强了,都深知法律的红线在哪里,比起古时候在人流量大的“菜市口”执行死刑以达到威慑、震慑、警示的作用来说,现在没有必要再通过这种方式达到普法的目的了;二是现场公开也不利于秩序的维持,血腥的场面还会给部分人留下心理阴影;第三就是对死刑犯人格尊严的维护和尊敬,虽然他们罪大恶极,但是最基本的人格还是要维护的。
综上来说,除了执行组的人,包括死刑犯近亲属、受害者近亲属在内的任何人都是不能“见证”执行过程的,这是司法层面的硬性要求,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在确认被执行人死亡后,大多数地区都会一套流程走下来,死刑犯的家属会被通知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死刑犯的骨灰,只有条件有限的地区才会移交遗体,由家属自行火化安葬。总而言之,死刑从“公开”到“不示众”体现的是司法的进步,是文明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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