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自陕西的消费者王先生反映,五一期间他在西安一家饭店用餐时,被猫抓伤面部。向店家要个说法,结果店家表示抓伤他的猫是小区里的流浪猫,并非店内饲养,因此拒绝赔偿。
消费者投诉:
王先生介绍,“五一”当天,他到西安碑林区一家名叫“湘香乐”的土菜馆-以下简称“湘香乐”用餐。进店后发现店内桌上有只猫,“看老板并没有驱赶猫的意思,我就认为这只猫是店里养的,会很温顺,于是过去摸了一下,结果面部被抓伤。”
事后,王先生找店老板要个说法,但对方称猫并不是他们店里养的,而是隔壁店喂的流浪猫,只是经常到土菜馆里来,所以拒绝承担医药费等赔偿。
针对“湘香乐”这一说辞,王先生特意找到隔壁店铺核实,对方告诉他确实是他们偶尔投喂的流浪猫。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好折回去继续和“湘香乐”老板协商解决方案,但被拒绝,“店老板说自己不懂法律,让我只管去告,判多少都认,但是现在的一分都不会给”。
据了解,王先生此后还拨打过12345和12315求助,而市监部门调解之后,给出的结论也是猫不属于店家。
企业回复:
针对上述纠纷,5月9日,澎湃新闻多次试图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湘香乐”,但均遭到对方拒绝。
对流浪猫伤人责任如何划分,上海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海西告诉澎湃新闻,就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目前纠纷主要涉及以下两条法律,一个是《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一个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
“如果商家是饲养人,商家应该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考虑到消费者逗猫行为,责任划分会成为争议焦点。”赵海西解释称,该纠纷中,因为“湘香乐”不是饲养人,所以让其承担责任的依据只能以作为餐馆经营者未尽安保义务为依据。考虑到“湘香乐”不是大酒店,没有门卫、服务人员甚至监控,其是否构成未尽必要安保义务存在相对比较大的争议,“加上消费者有逗猫行为,自身有过错行为。因此综合考虑,商家可能要承担次要责任甚至不承担责任”。
至于“默许流浪猫串门”是否成为“湘香乐”担责的理由?赵海西表示,默许的界定存在很大模糊性,在商家忙碌期间“可能”完全不会注意到有猫进出。“很多‘苍蝇馆子’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如果有证据证明商家的确对流浪猫狗在店内活动视而不见甚至投喂,那么可以作为商家存在一定过错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