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说:“动物是另一种形态的人。它们是人类的朋友,依赖着人,忠诚于人。”可现实中的关系并非都如此和谐、完美,动物基于本性导致人类受伤的事件屡见不鲜,故而我国法律针对饲养的动物、动物园的动物、遗弃和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均做出明确的规定,尤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九章专门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除了普通的犬类侵权纠纷中存在撕咬、抓挠、扑身等情形,还有一种“无接触式”伤害,即犬只虽未对他人进行实质性攻击,但因其未受牵引而惊吓路人,导致他人摔倒受伤。那么,这种情况造成的侵权责任应如何认定呢?11月28日,苏州吴中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的典型案例。
饲养犬只需严加看管,倘若掉以轻心,极有可能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日前,吴中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未妥善看管宠物犬致人受伤的侵权案件,62岁的徐某在小区行走时被一只黑狗追赶吓得摔倒在地,造成十级伤残,法院判决狗主人赔偿徐某各项损失共11万余元。
一日,徐某抱着自家小狗在小区散步,路上遇到一只体型较大且无人看管的黑狗一直盯着他,徐某便用树枝想要赶走黑狗,但黑狗却不停凑近,徐某在躲避时被不平整的地面绊倒摔伤。事发后,狗主人花某陪同就医,支付医药费466元,并补偿徐某200元。次日,徐某仍感到胸部疼痛,并接到医院电话通知复查,经检查确认存在肋骨骨折的情况,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徐某再次联系花某处理,却遭到他拒绝,徐某遂将花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122823.80元。
花某辩称,徐某摔倒的原因是脚下被路面绊倒,其所受伤残损害与其无关。事发当日,自己开车将徐某送到医院并支付全部医疗费,医生检查未发现问题,双方的纠纷已处理完毕。即便存在问题,因徐某能够自由行动且拒绝使用药物,不应是严重的问题,故不认可十级伤残的结论。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徐某抱着小狗走到路上,遭到花某饲养的黑狗纠缠,黑狗不断靠近徐某,其几番躲避无法摆脱,该过程中被逼到路边,由于地面不平整被绊倒受伤。花某表示,其当时不在家中,黑狗自己从家里跑出,由此可以确定,花某作为黑狗的饲养人,未能妥善看管黑狗。花某离家后,未对黑狗采取足够安全措施,防止它跑出生事,应对徐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徐某因躲避犬只追赶而被路面绊倒受伤,花某在此过程中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花某认为徐某自身具有过错,缺乏依据,故应由花某赔偿徐某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双方于事发后达成的口头协议是基于徐某对自身伤情的重大误解所致,按此方案处理明显有失公平,徐某要求花某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花某赔偿徐某损失共112965.21元。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