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只大型犬相遇,金毛犬被哈士奇一口咬住,金毛的主人李先生上前护卫却被哈士奇咬伤右手小指,住院就诊。楚天都市报记者10日从武汉青山区法院获悉,哈士奇犬主王先生因擅养禁养犬且未拴犬绳共承担8成赔偿之责,需向李先生赔偿8000余元,李先生也须自担一定责任。
去年11月30日上午7时左右,家住青山的李先生牵绳带自家的金毛狗在钢都花园附近散步。正好遇到王先生也携一只哈士奇在此溜达。哈士奇没拴狗绳,因无人牵引突然冲向系着狗绳的金毛,咬住其脖子不肯松口。
李先生一看着急了,为保护爱犬,情急之下上前拉开哈士奇,却不料被哈士奇一口咬住右手小指。李先生顿感剧痛,摘下手套看自己右手小指被咬伤,立即到医院进行缝合手术,并办理住院手续。随后,李先生向派出所报案,但几经协商,王先生未予支付相应赔偿。
李先生将王先生诉至法院,称其作为哈士奇的饲养人,不拴狗绳放任自由活动导致自己遭狗攻击,王先生应对此担责。李先生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6万余元及5000元精神损失费。
法庭上,王先生否认李先生受伤跟哈士奇有关,且李的伤情未构成伤残,勿须精神损害赔偿。
经法庭调查,法官认定李先生的右手小指受伤确为王先生携带的哈士奇所咬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及《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限养区内个人养犬,每户只准养一只,但禁止养烈性犬和大型犬,限养区内禁止无证养犬。王、李二人所养的金毛、哈士奇,均属城市禁养犬只,均应对此担责,王先生未拴犬绳,以致哈士奇将李先生咬伤,责任更大。结合相关责任及受损害程度,经综合考虑,裁定王先生对李先生受损害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李先生被咬伤的经济损失为1万余元,王先生应予赔偿8000余元。因李先生的伤情经鉴定不构成伤残,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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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0日采访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人员,得知金毛、哈士奇这两种犬类属大型犬,为武汉市限养区禁养犬。根据《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武汉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限制养犬区。在限养区内,除规定的禁养犬品种外,限养区内个人养犬,每户只准养一只,但禁止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此外,单位及个人养犬,必须向警方申办养犬登记手续。
武汉警方进一步表示,明年全市将执行新的物业管理法规,其中违规饲养禁养犬只的,将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