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创建】买菜遛狗两不误,自助“宠物寄存处”上线啦!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其犬只,并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原标题:【文明创建】买菜遛两不误,自助“宠物寄存处”上线啦!

近日

不少市民发现

菜场门口有了新设施

自助“宠物寄存处”

既方便养犬市民逛菜场

也保障了菜场健康安全的购物环境

不少市民有遛狗散步、顺道买菜的生活习惯,但菜场是禁止带宠物入内的公共场所,爱犬无处安放,为解决此问题,市城管局在菜场入口处设置自助“宠物寄存处”。市民可以像超市寄存包一样,把宠物寄存在门口的犬笼,不用担心宠物丢失,也能安心买菜,此“贴心”举措受到了市民的欢迎。

禁止带宠物入内标识

目前,市城管局已在东山菜场、锦绣菜场、青云菜场、紫竹菜场四处设置了自助“宠物寄存处”,并安排菜场精细化管理班组队员定期进行清理与消杀,保证宠物临时寄存处的干净卫生。

争做文明养犬人

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是每一个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

一起重温下“文明养犬指南”和养犬规定!

牵好“文明”绳

养犬不“掉链”!

法律链接

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医疗机构、宾馆、车站候车室、金融经营场所、文化体育场馆,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

(二)携犬外出或者乘坐电梯的,应当对犬只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怀抱,或者装入犬袋、犬笼;

(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

(七)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八)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其犬只,并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携犬外出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携犬人不清除其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污染市容环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编辑:姜露

来源:宜兴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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