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晚报》刊发截图
原文如下:
近日,路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全某宠物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钱某某支付布偶猫检查、治疗费(含疫苗费)共计1728元。
2021年10月10日,原告经与被告店员与负责人汪某某协商,购买其店内布偶宠物猫。原告将宠物猫取回家后发现该宠物猫不吃东西不喝水,原告2021年10月13日便通过微信询问被告店员该宠物猫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被告店员称“没事,他需要适应环境”,原告听了被告店员的话以为健康状况没有问题。2021年10月18日,原告出于对该宠物猫的关心,带宠物猫去宠物医院做了体检,体检结果显示该宠物猫患有传染性病毒。原告在购买该宠物猫后找被告索要宠物免疫证书,被告店员以证书不在店内为由一直没有给付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前往被告店里商量处理事宜,双方协商未果,被告兜兜转转给了原告一本带有周某某签名的《宠物免疫证》。被告将宠物猫卖给原告称已打疫苗已做驱虫身体健康,存在欺诈行为,故原告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布偶猫买卖款2680元;2.判令被告支付三倍赔偿款8040元;3. 判令被告支付布偶猫检查费、治疗费共计1728元、交通费200元;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全某宠物店辩称,原告没有和我们及时沟通,直接走的司法程序,我们不认可原告的诉请。原告从我这买的猫是健康的,原告是看好的认可的才交易的,原告说猫有疾病,我们提出质疑,原告说的宠物医院是否正规,宠物医院开具的证明是否有法律效力,我们认为10号至18号是在原告的手里面造成的猫咪疾病,原告怎么能证明带去体检的猫是从我店购买的,是公猫还是母猫,我们通过电话沟通过可以退猫,但原告提出无理要求,让我们三倍赔偿,我们不认可。并且原告从网络平台上对我们店铺进行诽谤,店铺现在面临倒闭,我们认为原告对我方有敲诈行为,我们保留起诉的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全某宠物店从事宠物销售业务。2021年,原告钱某某向被告全某宠物店购买布偶猫。2021年10月1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2680元购猫款,2021年10月12日,原告将猫从被告处取走。原告称,猫被接回家中后,不吃不喝,2021年10月17日晚,猫出现发烧症状,原告于当天去仁爱宠物医院进行检查,又于2021年10月18日带猫前往初心动物医院进行体检。原告向本院提交了2021年10月18日猫在唐山初心动物医院进行检测的荧光免疫检测报告单一份、核酸检测报告单一份、五份转款记录及补打疫苗的免疫证,证明猫患有杯状病毒和猫支原体病毒;转款记录显示原告分别于2021年10月17日向仁爱动物医院转款178元,于2021年10月18日向初心动物医院分三笔共转款1220元,后又向贝乐宠物医院转款330元,原告提交的与贝乐宠物医院的聊天记录显示“贝乐宠物医院:330元3针妙三多钱已收到!”被告全某宠物店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系原告带猫从宠物医院接触到了病菌,并非被告全某宠物店的责任。原告另向本院提交了其与被告全某宠物店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和原告朋友徐某与汪某某的通话录音。在原告钱某某与工作人员的录音中,工作人员称疫苗系玉田猫舍从宠物医院统一采购回猫舍自己打,但并不知道猫舍名称,疫苗证正在由猫舍的人从玉田拿过来,后该工作人员又称猫在猫舍打了两针疫苗,在被告处打了一针疫苗;在徐某与汪某某的通话录音中,汪某某称疫苗证已经拿到店铺里了,疫苗是在玉田的周某某宠物医院打的。被告全某宠物店对与汪某某的录音认为徐某并非原告,无法代理原告意见,徐某与汪某某的通话录音不具备法律效力。原告当庭陈述该猫现在状态良好。被告全某宠物店当庭陈述,猫小的时候回玉田打过一次疫苗,打完后又带回吾悦广场,记得卖给原告的是母猫,给猫做传染病筛查、体表寄生虫等检测都是通过试纸定期检测的。原告称被告卖给她的是公猫。
另查明,被告全某宠物店未于交付猫当日将该猫免疫证一并交付原告钱某某,经原告钱某某多次催要,被告全某宠物店于2021年10月19日向原告交付了疫苗证,该疫苗证写有“布偶 大公 吾悦”字样,免疫记录显示5月28日、6月19日和7月11日注射了疫苗,医生签字处签有“周某某”字样。庭后,本院两次与周某某联系核实疫苗接种的相关事实,周某某均未予回复。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与被告全某宠物店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全某宠物店支付了布偶猫货款,被告亦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购买案涉幼猫作为宠物饲养,被告应向原告提供健康幼猫,在原告询问猫是否已经接种疫苗时,被告答复“疫苗都做齐了”,但被告未能及时交付疫苗证,原告钱某某于接回布偶猫后第八日即告知被告案涉布偶猫健康出现问题,应当认定为在合理期间内就商品质量向出卖人提出异议,被告全某宠物店工作人员在录音中陈述的案涉布偶猫注射疫苗的情况和汪某某的叙述及疫苗证显示的情况并不相符,且周某某不予配合本院核实相关疫苗注射情况,故本院认定被告全某宠物店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完全履行了疫苗注射义务,被告出售的商品存在健康瑕疵,违反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布偶猫治疗费1728元予以支持。原告钱某某诉请被告退还购猫款2680元,因案涉布偶猫目前状态良好,现仍在原告处,该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本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全某宠物店赔偿三倍购猫款804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提供商品时存在明显欺诈,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钱某某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宠物交易行为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现实适用中有不同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爱宠人士在购买宠物时更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定要通过正规合法的店铺进行购买,路边小商贩出售的宠物大多没有进行过正规疫苗注射,宠物很容易生病甚至很快死亡,极易产生法律纠纷,这些商贩以自然人的身份向买家出售宠物,其身份信息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给买家维权带来极大困难。购买宠物时,买家还应当注意保留交付宠物、疫苗注射、转账等相关凭证,以免将来产生纠纷时出现举证困难,同时若卖方在交付宠物时不能及时将疫苗注射证件一并交付买方,买家应当提高警惕,在索要疫苗注射证件的同时,可以通过体检等方式尽快落实宠物是否注射了疫苗,并保留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因实务中对宠物交易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有不同意见,各位铲屎官若希望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可与卖方就违约条款进行协商,此举可对卖方的出卖行为及售卖宠物的品质产生一定的约束和筛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