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猫到家两天染猫瘟死亡,买家要求店家赔偿获通州法院支持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12月20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州法院”)获悉,近日,通州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12月20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州法院”)获悉,近日,通州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此前,王先生花费2000元从宠物店购买了一只宠物,几天后宠物猫即患猫瘟死亡,于是,王先生将宠物店经营者刘某某诉至法院,通州法院判决刘某某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14000元。

王先生诉称,2022年5月份,其在家门口市场的宠物店花费2000元购买了一只两个月大的布偶猫。不料小猫到家的第二天,就出现不吃不喝、精神不振的情况,随后开始呕吐。王先生第一时间与宠物店协商治疗事宜,但被宠物店拒绝。无奈,王先生一家紧急将小猫送往宠物医院,经诊断为猫瘟,病情已属危重。

经过几天的抢救,小猫因并发症急性发作死亡,王先生为此支出抢救费用12000元。王先生因此将宠物店经营者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返还购猫款并赔偿检测费、治疗费等损失共计14000元。

刘某某辩称,小猫出售时能吃能喝,活蹦乱跳,并不存在猫瘟,而且购买宠物时,是王先生自己挑选的,不论出现什么问题,应由其自行承担。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向刘某某支付购猫款,刘某某向王先生交付宠物猫,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王先生依约向刘某某支付购猫款,刘某某应当依约向王先生交付质量无瑕疵的健康宠物猫。

但王先生购买的宠物猫在购买后第2日即被诊断患有猫瘟,可见刘某某出售的宠物猫不符合质量要求,构成根本违约。故王先生要求刘某某赔偿购猫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足,予以支持。关于王先生主张的猫瘟检测费、治疗费的请求,因上述费用系刘某某的违约行为给王先生造成的实际损失,故对王先生的该项诉求,亦予以支持。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刘某某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14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编辑 彭冲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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