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防城港, 一孩子在一家超市内抱摔一条宠物狗时, 被宠物狗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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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广西防城港,一孩子在一家超市内抱摔一条宠物时,被宠物狗咬伤,可不曾想,事后家长却以狗主人不拴绳为由,要求狗主人赔偿其经济损失。最终双方和解处理此事。

事发当天,一家长带着自己家孩子到超市购物时,小孩因见一条宠物狗独自在玩耍,于是上前抱摔宠物狗,连续将狗重摔两次后,小孩又上前去准备强抱小狗时,被宠物狗咬了一口。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小孩在楼梯平台处抱起宠物狗往楼下摔,宠物狗滚落至楼梯处时,小孩又去将宠物狗抱起,并又将其摔到一堆货物当中。宠物狗被摔伤逃跑时,小孩再次追上去准备将其抱起时,被宠物狗咬了一口。

小孩被咬伤后立即站了起来,并举着被狗咬伤的手告诉其家长。随后家长以狗未拴绳为由,要求狗主人为此承担责任。狗主人查监控得知是小孩虐打狗在先后,立即与家长理论。

据悉,这条宠物狗是附近一家理发店老板娘饲养的。最终双方互赔损失处理此事。即小孩打几针,家长自己出几百块,狗主人也适当予以补偿。

1、对此,网友们纷纷表示狗主人没有错,一分钱都不用赔,反而要让家长承担孩子摔狗的责任。也有网友表示,孩子做出这样的事,家长居然还好意思要赔偿,太过分了!

2、从法律上讲,民法典第1245条前半段确实规定,如果因动物饲养人没有拴绳,即代表其未尽到相应的义务,故由此造成他人的损害,动物的饲养人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

但如果该法条后半段同时还指出,被侵权人是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免除饲养人的责任。

换而言之,动物造成他人的损害,不能仅凭结果来判定责任,这需要看双方有没有过错,且要看双方过错行为对损害结果之间的参与度,来划分责任。

具体而言,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家长有监管义务,如若家长未充分、全面尽到监管义务造成他人财产等遭受经济损失的,其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家长有没有尽到责任呢?大家有目共睹,监控视频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家长对此有过失责任。但客观地说,狗主人在公共场所对狗没有拴绳子,也确实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也存在一定的责任。

换句话说,从法律上讲,就这起事件而言,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至于就个责任如何划分需要法官来判定。

笔者个人认为,家长的责任更大一点,因为小孩两次抱摔小狗后,第三次再去强抱小狗时,小狗才反抗咬人的。

3、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根据民法典1198条规定,其一方也有相义务的保障义务,如未尽到义务所造成的损害,也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换而言之,如果打起官司来,法院需根据三方的过错程度来划分各方的责任。因为三方均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4、即便狗主人要承担责任,家长也要承担狗主人的经济损失。因为狗从高处被摔了两次,这是要去宠物医院检查的。

也就是说,由于小孩也存在过错行为,也确实造成了小狗的损害,因此家长也要为此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综上,就孩子被狗咬了这事三方都有责任。总而言之,双方的经济损失都要合理计算才行,不能只看孩子要打针的钱,宠物狗上医院检查治疗的钱也要算上。

那么大家认为,谁的过错更大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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