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魏玛犬:西安将全面整治遛犬不拴绳违规养犬等不文明行为, 你怎么看?


这个话题已经说的太多了,我多少都显麻木西安魏玛犬。
遛狗不拴绳西安魏玛犬,违规养犬,说归说,做归做,谁做到了,是狗主人,还是执法者?
2019年8月27日下午19时12分,在城

 

这个话题已经说的太多了,我多少都显麻木西安魏玛犬。

不拴绳西安魏玛犬,违规养犬,说归说,做归做,谁做到了,是狗主人,还是执法者?

2019年8月27日下午19时12分,在城市运动公园西安魏玛犬。

健身人群如潮,大人小孩都有,公园门口,警示牌明令禁止宠物入内,可就在竹岛附近,有遛狗者,虽拴绳,西安魏玛犬。可也是随意跑,把整个一米多宽的木质步道全占了,也没有因有行人而收绳管狗。我们只好下步道,站在了草坪上给狗让道。

进公园的狗己经违规西安魏玛犬,也敢违规,那么多保安、管理人员,没有一个人去制止。

在小区遛狗,不限制时间。物业虽立了好多清便箱,方便狗主,狗主根夲置之不理,而且没走几步就把狗绳解开了。狗主在前面走,狗在后面拉了,狗主只是瞅一眼,也不去管,随即走人了之。

有一次,小区有人报警,警察来了之后,要把狗带走。可狗主人坐地上抱着狗,不让带走。警察打电话叫来了报警人,结果狗主人还与报警人对骂了起来。最终结果是,警察劝了一下双方,走了。这事也不了了之。

我的那次经历很悬,在电梯口等上电梯,结果梯门一开,一个狗先冲了出来,跳起一米高,向我捕来。我来不及防范,随即向后退了二米,狗才被跟着出来的狗主人叫住了,如果是小孩,那可就惨了。

我希望整治遛犬,落到实处,不只是说教而已。如果限养办,一天进一个小区,变被动为主动,一年下来,成效会很显著。

从限养开始,从整治起步,对无证、不拴绳或不带狗证遛狗者,一律没收,不做解释、规劝。

建议:

1.不带证者,先没收,第二天凭证交200一500元罚款,再把狗领回去。

2.无绳的流浪狗,或无证有主人均按流浪狗全部逯捕。

3.限制养狗数量,逐年减少办狗证。

4.一环内彻底禁养,二环、三环内禁养大型犬。

5.对犬伤人后,狗主人要立即陪同伤者去医院就医。医院打防疫针治疗前需要狗主人出示身份证报备,医院通报限养办,以后此人及夲户口夲上人再不准办证养犬。

6.对养犬者,收取消费税,每只狗按小、中、大收费5000.、一万、两万。税费且逐年增加。

7.在几年内,达到城市禁养。

西安市长安区哪里有办狗证的?需要多钱?都需要带什么?

需要材料:

1.区、县级以上动物防疫部门的《犬类免疫证》;

2.养犬人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3.单位养犬的证明或介绍信;

5.犬的彩色照片一张(3×5寸);

5.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的保单。

首先要有居住地证明,派出所、居委会、街道办、甚至物业公司都可以开这个证明-如果户口本和本人现在居住地相符的话,就不用开证明,带上户口本就行?,然后带上身份证和证明(户口本),还要有一张狗狗的五寸彩色照片。到养狗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在管理办公室,首先领一张表,填好。然后交上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钱。就可以获得狗证。共425元,其中管理费300元,工本费75元,疫苗50元。

到西安市公安局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长安区分局办理:长安区北长安街24号。坐公交车,西长安街东口下。

在西安养狗办证需要哪些条件?

身边越来越多养狗养的小伙伴

作为一个铲屎官

又累又气又是大大的开心

但是养狗的小伙伴们你们知道吗

在西安不是所有狗狗都可以抱回家哦

养狗不仅要登记

还不能随便遛

关于养狗遛狗

西安有限养犬条例具体规定哦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

0 1

重点限养区与一般限养区

第九条 本市实行划区域限制养犬。

三环路以内区域及三环路以外的城镇居民居住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游览区等区域为重点限养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区。

第十条 个人申请养犬符合条件的,重点限养区内每户限养一只;一般限养区内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两只。

0 2

限养区限养什么狗狗

第十一条 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单位饲养或者一般限养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烈性犬、大型犬名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0 3

养狗狗要登记和年检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

申请养犬的个人、单位应当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养犬。

养犬登记证每年检验一次。

申请养犬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

1.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本市的合法证件;

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固定的居所。

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养犬登记的:

1.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有犬笼、犬舍、围墙等防护设施;

3.有专职管养犬只的人员;

4.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

1.养犬人身份证件;

2.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具有固定居所的证明;

3.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犬只的检疫免疫证明。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

1.书面申请材料;

2.单位主体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4.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犬只的检疫免疫证明;

5.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经登记所养的犬只,因搬迁、出售、赠与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养犬、购犬和受赠的个人、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到办证机构申请补发。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犬类管理信息系统和犬只管理电子档案,实行电子标识跟踪监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无证犬只及其他违法养犬行为。

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按年度缴纳限养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盲人、肢体重残人饲养的导盲犬和助残犬免缴限养费。

养犬人、养犬单位缴纳的限养费,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专项用于限制养犬管理工作。

0 4

登记养狗和年检之前需要防疫证明

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到当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和动物诊疗机构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检疫免疫,取得犬只检疫免疫证明后,方可办理养犬登记或年检。

犬只狂犬病免疫应当按照疫苗有效保护期定期进行。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分区域指定动物防疫机构和动物诊疗机构实施犬只检疫免疫,为犬只检疫免疫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被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应当为实施检疫免疫的犬只建立检疫免疫登记卡和信息管理档案。

第二十三条 养犬人、养犬单位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0 5

狗狗去世不能自行处理尸体

第二十五条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养犬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

第二十六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狂犬病状况进行监测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狂犬病预防、控制措施。

发生狂犬病疫情时,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农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依法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无条件予以配合。

0 6

养犬行为规范

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依法文明养犬,遵守下列规定:

1.定期进行犬只免疫,依法办理犬只登记、年检;

2.携犬出户时,为犬只挂上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带牵领;牵引带不得超过两米,在行人拥挤时自觉收紧牵引带;

3.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4.犬只有攻击人行为时,立即制止,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5.保持犬只卫生,制止犬吠,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6.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不得污染市容环境卫生;

7.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

餐饮场所、商场、宾馆;

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车小汽车及候车场所;

城市广场、公园、城市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区;

其他明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

以上禁止区域,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助残犬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烈性犬、大型犬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外出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为犬只带上嘴套或将其装入犬笼。

第三十条 养犬人、养犬单位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公路乱跑乱窜造成交通事故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鼓励养犬人、养犬单位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养犬人、养犬单位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犬只实施绝育的手术证明,减半收取限养费。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伤害他人责任险。

0 7

违反养犬规定有哪些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重点限养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处理,每只犬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理或者处理后犬只返回的,没收其犬只。

单位或者一般限养区内的个人未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只犬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犬只进行适当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个人和单位饲养犬只未进行登记或者年检的,由公安机关收容其犬只或者暂扣其《养犬登记证》,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每只犬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没收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逾期不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或者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遗失不补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只犬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定期对所养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强制免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每只犬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清除污物,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虐待、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携犬进入禁止犬只进入区域或者烈性犬、大型犬因免疫、诊疗需要外出,未将其装入犬笼的或未带嘴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每只犬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开设相关经营活动场所影响居民生活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看了这么多规定

本宝宝抱紧了我的小猫咪

莫名的有点小窃喜

不过大家不要捉急

这么多规定也是

为了给大家一个更加和谐的养狗环境哦

毕竟这样一来大家都是官方认可的铲屎官和爱犬

在规定地方遛可以安心奔跑

总之

文明养狗狗安全遛狗

从每一位铲屎官做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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