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ngaohong的博客:为啥香港人三妻四妾被大众所接受?


香港是可以纳妾的。具体参考一下朱朱博客里的《香港纳妾问题》zangaohong的博客:香港于1841年沦为英国殖民地后,仍长期保留了中国的法律习惯。香港法庭的一贯态度是只承

 

香港是可以纳妾的。具体参考一下朱朱博客里的《香港纳妾问题》zangaohong的博客:香港于1841年沦为英国殖民地后,仍长期保留了中国的法律习惯。香港法庭的一贯态度是只承认一个“妻”,而将“妾(tsip)”排除于“wife”,“marriage”, “spouse ”之类字眼之外。但承认妾的子女与妻的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妾除了可以得到“适当赡养”外,不具有“妻”享有的其它权利,譬如对无遗嘱财产的实际控制权等。香港法庭在审判案件中最权威的依据就是《大清律》中的“妻妾失序”条律文。我们知道,香港法庭历来是不接受《大清律》中的刑事规定的,所接受的只是律典中对中国习惯法相关术语的解释。但“有妻更娶”律恰恰是有关重婚罪的规定。香港的法官们不知道,该条律文之所以要求将后娶之妻强行离异,首先是将后娶之妻假定为“妻”的地位。离开了这个假定的前提,也就不存在“妻妾失序”和“有妻更娶”的问题了。显然,香港法庭对该条律文存在着严重的误解。清代司法当局曾围绕后娶之妻的地位问题进行过争论。一种意见否认后娶之妻是“妻”,另一种意见则持肯定态度。但无论哪种意见均不怀疑“妻妾失序”律中所说的“后娶之妻”是妻而非妾。  因此,妾这一习惯长期在香港保留。Carl Smith曾经研究1850-1890年间香港华人的遗嘱, 其中亦有反映妾在家庭中实际地位的材料。如1873年的一道遗嘱写道:“兹指定妾Keung氏及长子为家产管理人。 其余(四个)妾并家人仆妇每月均受第四妾Keung氏约束。Keung氏得掌统摄余人之权。”又1871年的一道遗嘱:“诸子尚在幼年。妻、妾、各子每人每月一元以为服饰礼仪之需。家宅、店铺开销当适时支付。各妇人按月轮值料理家务。”此外1880年的一道遗嘱,记述了某人安排于其身后为其妾另购居所且许以赡养金5000元之事(注:Cral T.Smith,A Sense of History, Studies in thesocial and Urbon History of Hong Kong, Hong Kong,Hong Kong Educational Publishing Co,1995,pp.12-14.)。 二战后,香港兴起批判传统法制和习惯的风潮,本地居民的改革意识空前高涨。在1940年代的后期,香港总督委派了一个 七人委员会,研究在港华人沿用中国法例及习惯的有关问题。该委员会于1948年撰写的《中国法例及习惯研究委员会建议书》里,有关婚姻的建议明确地提到了禁止纳妾。并明确地提出确立一夫一妻制。数年过后,香港律政司和香港华民政务局于1960年联合出版的《香港华人婚姻问题报告书》试图对整个香港的婚姻状况作出一个比较全面的估计。但是,其中却表达了与上述建议书不同的看法,而且明确表示: 惟以妾侍制度乃香港华人旧式结婚体制所容许者,是以吾人相信,不能一笔而将其钩销。但是在当时报章几乎一片声讨的文字中,也 不时见到有反对的意见夹杂其间,其中有一篇报道更是引人注目:《现行婚姻习俗巨商名流主张照旧》,报道说:“记者曾访问某巨公及商界人士,叩询其意见,蒙渠等详加论述,大要均以华人结婚方式,仍应保持其传统性之风俗习惯,对妾侍之废存问题,则主张暂时任其自然,童养媳风俗应于明令取缔。渠等 所述,对于各数人之意见,而足供有关当局所参考者。”这不能不使人有所联想, 一部分人的意见正在影响着政府的态度。此外,报告书也承认“此种结合-指妾侍制度? ,已日渐减少。”既然纳妾的人已日渐减少,公众又认为这是一种落后的制度,那为什么不同意废除它呢?报告书提出保留妾侍制度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关于原有的妾及子女 的法律地位问题。前述的妾侍制度“不能一笔就其钩销”正是就此而说的。这的确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不能因为政策的变化而影响到了她们的权益。因为此种妾侍制度及此等妾侍与及其子女身份,均在香港百多年来,素为人所承认,而此等妾侍,并已获得社交上所认可之地位,并可视其子女为正当苗裔。是以为丈夫者,须 负责赡养。 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香港,本地居民的自我意识空前增强,在同时期的报载文章中也能感受到。例如1963年10月8日的《华侨晚报》刊载了一篇题为《香港的司法制度》的评论文章,其中有一段文字这样写道:“以香港的背景、历史、传统、风俗、习惯、信仰,跟英国大不相同,倘要香港法律向英国看齐,似也与现 仍沿用大清律例一样悖理。一个良好的司法制度,不外乎因时制宜,适应e69da5e887aa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332626665民情,既不该抱残守缺,也不该东施效颦。想改革香港的司法,当不能抛弃这一原则。”正是在舆论相当普遍的呼吁中,旧式婚姻制度最终于1971年正式被废除。其中第4条指出:“凡于指定日期或该日以后在本港缔结之婚姻应按照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不容他人介入,而且该婚姻只可按婚姻条例之规定缔结。”第5条对纳妾问题提出处理办法:1、在1971年10月7日以后,男人不得纳妾,女人也不准取得妾侍地位。2、 1971年10月7日前合法纳妾的妾侍,其应得的地位和权益予以保留,并不受现行法律的影响。3、1971年10月7日前合法纳娶的妾侍所生之儿女,其应得的地位和权益不受影响,无论该儿女在何时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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