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商品:发出商品与委托代销商品的区别是什么?


1、发出商品:在一般销售方式下,企业对于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发出商品。即企业对于发出的商品,在确定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

 

1、发出商品:在一般销售方式下,企业对于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发出商品。即企业对于发出的商品,在确定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2、委托代销商品:是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商品的一种销售方式。

  企业委托代销发出的商品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发出商品,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商品时,在发出商品时,如果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比如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或视同买断方式但对方未销售掉的可以退回的情况?,那么企业发出商品时,应该先将成本由“库存商品”转入“委托代销商品”,因此这个“委托代销商品”与“发出商品”科目的性质是类似的,而“发出商品”科目的性质与“库存商品”科目的性质是类似的,因此委托代销商品是委托方的存货发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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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商品”与“委托代销商品”的会计科目有什么差别?

发出商品 :是商品还没有到达购货方,在途中,不能确定应收账款发出商品。而商品已经出库。委托代销商品:是商品已经发给代销商。###发出商品:是指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销售而发出的产成品。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售的商品。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先签订协议,确定委托代销的商品品种、价格、代销方式、代销手续费标准和结算办法等,明确双方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由于代销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不确认收入,但需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账户,在商品发出时,将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转入本账户的借方。当受托方将商品实际销售后,应向委托方出具代销清单。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按协议价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贷记本账户。本账户期末余额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的代销手续费,作为商品流通费用,计入营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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