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宠物管理的公告 (第8号)

为切实有效防控疫情扩散蔓延,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生命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现就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宠物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 禁止饲养人携带饲养犬等宠物(导盲犬

为切实有效防控疫情扩散蔓延,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生命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现就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宠物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禁止饲养人携带饲养犬等宠物(导盲犬除外)进入公共场所和小区公共区域。包括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侯车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小区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电梯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自本公告之日起,宠物饲养人须立即向所在小区物业或者单位报告饲养宠物的种类、数量和宠物健康状况。
三、宠物饲养人员要及时有效处理宠物的排泄物,使之达到无害化标准。发现宠物患有或者可能患有疾病以及非正常死亡时,须立即向村、社区报告并对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村、社区、各小区要加强对流浪犬、流浪等动物管理,一经发现,立即捕杀。
房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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