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南宁晚报
本报讯(记者陆增安 通讯员李珊 赵苑彤)宠物“闯祸”伤人,饲养者该怎样赔偿?近日,江南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宠物伤人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2279元。2021年12月14日傍晚,4岁的小林与奶奶散步经过小区楼下某商铺门口时,遇上了牵着一条黑色法斗犬在商店购物的王某。此时,这条被狗绳牵着的犬只,突然扑向小林将其抓伤。随后,小林被家人带至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小林“左臀部被狗抓伤,Ⅱ级暴露”,需及时并按程序注射狂犬病疫苗。小林的监护人认为,王某没有遵守小区物业要求登记并填写养犬登记表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遂向江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3000元。而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他的狗咬伤原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江南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法院确认原告小林存在被狗抓伤的事实。根据原告小林及监护人提供的现场照片,被告牵引的狗未佩戴嘴套,虽被告当时在商铺买东西背对着原告,但其当庭承认“我感觉到狗的绳子突然紧了一下,我觉得可能是有人过来了,狗应该扑向了谁”。原告也陈述被狗扑上来受到了惊吓。此外,原告受伤部位为臀部,结合原告的年龄和身高,狗跳起来的高度与原告臀部离地面的高度大致相符,原告、被告对于案发时的描述相吻合,综合考虑以上情形,被告未对其饲养的狗采取安全措施,导致狗扑向原告至原告损害,法院确认原告受伤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此外,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的损害是原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故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伤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票据等证据,江南区法院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进行核定,支持原告医疗费1775元、交通费26元,因原告年仅4岁,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携带原告5次前往医院注射狂犬疫苗,造成实际误工,法院酌情支持3天的误工损失478元。以上损失合计2279元,由被告负担。